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管理 ·2025-06-03

关于修订《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组织宗旨和使命的达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附件: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2025418

  

 



附件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组织宗旨和使命的达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志愿者包括:医疗志愿者、项目志愿者和社会志愿者。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

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提供无偿专业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认同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的宗旨、使命、价值观;​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3.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有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和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8.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5.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7.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在基金会所属项目活动中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等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基金会各项目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保障和激励

(一)保障

基金会各项目活动中,主办单位、用人机构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1.提供志愿者证及必要材料。

2.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用人机构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3.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4.提供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激励

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变更登记

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基金会项目正常工作,规定:

(一)志愿者在基金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用人双方同意,由接收方办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基金会备案。

(二)未经现服务机构同意,志愿者擅自到接收机构从事志愿服务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

(三)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接纳志愿者的机构,基金会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二)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制度经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二)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2025418

 

附件一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宗教信仰

 

学历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特长

 

通讯地址

 

邮编

 

就读/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QQ

 

志愿类别

□医疗志愿者(Y   □项目志愿者(X   □社会志愿者(S

个人履历

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职务

证明人及电话

 

 

 

 

 

 

 

 

 

 

 

 

志愿者

 

申请书

为继承和弘扬国际主义战士北京华卫的伟大风范和高尚情操,传承和弘扬北京华卫的伟大精神,我        ,自愿申请加入北京华卫志愿者队伍。

本人愿尽己所能,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华卫志愿者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力争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申请人:

     

项目

机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基金会意见:

                                     

备注

本人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

 

 

注: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后

填表须知:

1、请用黑色水笔用正楷字体填写此表,确保字迹清晰,资料准确。

2、表格最上面的“编号”一栏,志愿者不需要填写,由基金会负责填写;政治面貌一栏,如果您是无党派人士请填“群众”,若为党派人士,请填写贵党派的完整名称,如“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建国会”等。

3、电子邮件一栏,请正规填写,无连笔。

4、志愿类别一栏,医疗志愿者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的志愿服务人员;项目志愿者是指仅参加基金会主办项目活动的志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是指社会招募的志愿者服务人员。

5、请详细填写联系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以便基金会和项目负责人可以及时联系您。

6、请详细填写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电子邮件地址、QQ 等联系方式,以便相关资料及时送达。

7、志愿者生效的时间以基金会批准时间为准。

8、请各区域办事处负责人在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将此表复印并保留复印件,原件交由基金会存档。

9、请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下面。

10、请提供 2 张,免冠 1 寸蓝底证件照片。

 

   

附件二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项目志愿者、社会志愿者)

甲方(志愿服务单位):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志愿者):      性别      国籍: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业:                

户籍所在地:                        邮编:                

志愿服务期间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甲方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接受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依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北京华卫精神,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境界,乙方现自愿申请作为甲方的志愿者,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自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自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确认以下内容:

一、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活动,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共同支持中国城乡,特别是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其开展相关公益项目的需要,指派乙方以志愿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基金会公益项目开展范围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条  志愿服务期限和地点

志愿服务期限:          日至         

志愿服务地点:                 县(区)               

第三条  甲方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一)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二)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证件学历及专长等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三)有权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四)有权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乙方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二、责任

(一)有责任应乙方要求对其作为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并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有责任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有责任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四)有责任以乙方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对外开展符合本机构宗旨要求的公益事业。

(五)有责任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第四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一)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及目前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三)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和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责任

(一)有责任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责任遵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责任遵守甲方宗旨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五)有责任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有责任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对外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七)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一)乙方作为志愿者为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二)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甲方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行终止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一)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第七条  协议变更

(一)本协议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规定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项下的规定,导致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约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同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失效。

三、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协议修订或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医疗志愿者协议书

(医疗志愿者)

甲方(志愿者服务单位):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医疗志愿者):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甲方北京华卫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接受乙方作为医疗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医疗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依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条款,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北京华卫精神,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境界,乙方现自愿申请作为甲方的医疗志愿者,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自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自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确认以下内容:

(一)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活动,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共同支持中国城乡,特别是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其开展相关公益项目的需要,在基金会公益项目开展的指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指派乙方为志愿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条  志愿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志愿服务期限: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提出书面终止协议申请为止

(二)志愿服务地点:

  中国境内

第三条  甲方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1.甲方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2.甲方有权对医疗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3.甲方有权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4.甲方有权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乙方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二)责任

1.甲方有责任根据需要与医疗志愿者签订协议,并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全部信息。

2.甲方有责任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3.甲方有责任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告知医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医疗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医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4.甲方有责任对医疗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5.甲方安排医疗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医疗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尊重医生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医疗志愿者的隐私。

6.甲方有责任根据医疗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7.甲方有责任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第四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及目前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乙方有权要求作为医疗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3.乙方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乙方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乙方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7.有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和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8.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责任

1.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乙方有责任遵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医疗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乙方有责任遵守甲方宗旨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5.乙方有责任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乙方有责任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对外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7.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一)乙方作为医疗志愿者为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二)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甲方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行终止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一)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3.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第七条  协议变更

(一)本协议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规定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项下的规定,导致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约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同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失效。

(三)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协议修订或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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